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问题解答(一)

admin4周前9393体育268

为着力做好我省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可能碰到的相关问题,我们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汲取了省内外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验,组织编撰了确权登记颁证新政剖析,便于各地参考。

1、什么是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形式承包的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家庭承包农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市、区)农村农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民承包农地的宗地、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授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晰农户对承包农地的各项权益。这是这次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其他承包形式承包的农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农地的宗地、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市、区)农村农地承包管理部门初审,由市级人民政府颁授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给以确认农地承包的权益。其他承包形式承包的农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市级农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初审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形式给以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农地的,暂时不予登记。

2、为什么要举办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布署,是依法维护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农地规范流转、促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须要,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推进农村产权制度变革、征地制度变革、增加农户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做好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完善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加强承包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晰农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农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户农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根据。

3、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新政根据有什么?

答:法律法规根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新政根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一中全会《关于深化农村变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变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举办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3和2014年山东地委1号文件。

4、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原则有什么?

答:(1)保持稳定。稳定现有农村农地承包关系,举办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以已签署的农地承包协议和早已颁授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根据,禁止趁机违规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2)依法规范。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农地承包法》、《福建省施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新政举办工作,严格新政界限和工作程序,根据法定登记内容和程序举办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3)尊重历史。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现行新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4)民主协商。充分尊重农户群众主体地位,确权登记颁证中的整治、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5、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什么?

答:本次农村农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户切身利益,各类潜在的历史矛盾非常复杂,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慎重的办法逐渐加快,通常按5个步骤举办工作:(1)宣传发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布署要求,加强新政和业务培训力度,发动和引导农户群众积极参与,为工作举办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2)制做工作底图。工作底图由各市(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在充分借助2009年全省第二次农地调查的成果资料及现有航拍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工作底图制做方式、航拍比列尺和航拍单位。平原田地较多的地区可以采用1:2000比列尺航拍,山垄田地较多的地区建议采用1:1000比列尺航拍。(3)整治核对。各施行单位按照航拍工作底图和二轮农地延包表册、承包协议、经营权证等相关原始档案资料,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形式;逐项摸透农民家庭承包状况,对农地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和承包宗地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4)张榜公布。各施行单位要及时将整治查证的情况向居民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举办确权登记。对于有争议的,通过当事人协商、乡村调处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5)登记发证。市级人民政府农村农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根据《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构建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此基础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6)资料归档。市级人民政府农村农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组织做好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录入相关数据,构建农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要依法及时将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集中保管。

6、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任务是哪些?

答:在农村集体农地所有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以现有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地承包协议为根据,查清承包宗地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妥善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完善等问题,构建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宗地、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于农户愈发充分而有保障的农地承包经营权。

7、开展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内容有什么?

答:(1)清除查证农地承包档案。以二轮农地承包以来构建的农村农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农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除查证,全面摸底查清辖区内农村农地承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情况。(2)查清承包宗地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农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省农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签署的农地承包协议、发放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农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根据,根据农业部《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举办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察,查清承包宗地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村公示、乡(镇)初审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农地承包协议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农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根据。(3)构建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农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业部《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构建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完善登记簿的,要根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完善,充实建立承包宗地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完善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农地承包协议、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宗地、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构建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4)强化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在构建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强化农地承包协议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应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注销等工作。(5)对其他承包形式举办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根据《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申领登记。报县农村农地承包管理部门初审,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市级人民政府依法颁授农村农地经营权证书给以确认。(6)做好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农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同步布署、同步检测、同步总结、同步初验。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构建完善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农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7)施行农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构建全国农村农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农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登记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要逐渐完善完善农地整治、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仲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8、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1)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2)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3)承包经营年限和起止日期;(4)分包农村农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6)核发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7)其他应该标明的事项。

9、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农地承包起止时间怎样确定?

答:按照《农村农地承包法》、《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颁授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农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农地承包协议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10、对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怎样进行登记?

答:不得以农户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长期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难以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农地承包以来的农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协议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农地,待联系到当事村民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民难以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别人管理的,其农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

11、实测农地面积与承包协议及原先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怎么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农地承包法律新政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协议面积”和“实际检测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宗地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协议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协议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协议面积因宗地等级不同折亩估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宗地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协议面积”栏内给以标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农地地籍草图进行初审,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能够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检测的面积。

12、对原先一些进行了承包农地调整的地方怎么举办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和《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新政的有关规定,对原先一些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根据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反法规新政的前提下,推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根据农地承包现况给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依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3、对农地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怎么举办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集体经济组织互相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农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晰农地所有权,再根据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农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农地所有权一时无法明晰的暂缓登记。

1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地农业用途的怎么举办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农民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农地上进行盖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这次确权不予登记。对相关责任人私自改变农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15、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怎么举办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农地和农村农地流转之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农地,应按农地整理或流转曾经涉及的农民承包关系,重新检测,经组内农户会议讨论决定,可在整理后的宗地图上合理确定相关农民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此种情况的登记,既要尊重农户意愿,也不得改变已产生的农地流转关系。

16、二轮农地承包协议以外的新降低的宗地能够进行确权登记?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地二轮承包协议以外新降低的宗地,假如依法按家庭承包原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了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二轮延包时及以后,村组党员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署家庭承包协议的宗地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17、对农民耕种的农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答:按照《农村农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治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新政的有关规定,农民自行耕种的农地,早已作为家庭承包农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假如存有争议,根据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8、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开垦的能够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农地上修筑并管理的公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户集体所有。为此,村民占用田间路、沟渠等开垦的农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该根据原承包宗地检测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9、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怎么确权登记?

答:依照相关法规,分辨不怜悯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1)农民以互换的形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合同(协议)的,根据合同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合同的,由双方达成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签署流转协议后,再根据协议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2)农民以出售形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分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民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分包方书面认可的,根据流转合同(协议)据实测量农地并确权登记颁证。(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法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民确权登记颁证。

20、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份被国家征用的怎么确权登记?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农地承包法》和《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次承包农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份征用的,应从承包农地宗地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份则据实检测确权登记颁证。

21、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怎么确权登记?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农地承包法》和《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次承包农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份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份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2、集体所有的机动地能够在此次农地确权登记颁证中进行承包地调整?

答:此次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宗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完善等问题。留有机动地的村集体,原则上待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解决人地不均矛盾而进行调整。假如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并解决人地不均矛盾的,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23、在农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如何办?

答:按照农业部《关于举办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此次工作任务,是对早已签署农地承包协议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对于先前早已推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根据《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农村农地承包方分户或则结婚须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则结婚双方应该分别与分包方重新签署书面承包协议,并换发相应的权属证书。分割后承包年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年限”规定,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根据分户后各户对农地的承包现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因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4、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怎么举办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宗地、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施行小组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无法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25、对符合条件的大大专结业生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怎么确权登记?

答:1997年以来未经结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大专高校农村生源结业生回祖籍落户的,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应保留或按程序从预留的机动地中分配给其承包地,并应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6、自然水灾损毁承包地的怎么举办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水灾等诱因损毁降低的承包地,难以恢复的,应调减承包地面积。可部份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7、承包农民家庭衰落的怎么举办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农民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分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农地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后再按这次工作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28、合并居民小组的怎么举办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居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居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农地面积,应按照合并前各居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29、对娶亲女和下嫁男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娶亲女和下嫁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30、现役军人、在校大大专中学生、服刑人员是否有权确权登记?

答:依据《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述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农村农地:(一)原户籍在同村的在校大大专生、服兵役义务兵和军官;(二)原户籍在同村的服刑人员。因而只要原户籍在同村,上述人员均应当确权登记。

31、全家迁往小城镇居住但户籍仍在农村的承包农地怎么确权登记?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规定,全家迁往城镇居住且户籍仍在农村的,一直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该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32、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怎样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往小城镇落户的,应该根据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农地承包经营权或则准许其依法进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此,已迁往小城镇落户居住的家庭,假如其要求保留其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假如其要求不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则尊重其意愿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33、全家迁往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承包地怎么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往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应该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分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分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按照国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承包方全家迁往城镇的,其承包农地是否交回由承包农民自主决定,分包方不得强行或变相收回。因而,对全家迁往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籍的,在2010年6月曾经早已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之前没有交回或收回,然后再转为城市户籍的,尊重其本人意愿,乐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乐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34、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怎么确权登记?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新政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5、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怎样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协议上签字的人或原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刑事行为能力或由于其他诱因未能到场确认的,由农民家庭成员共同推举。

36、其他承包形式的承包方代表怎样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法承包农村农地的,农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协议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协议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失去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承继法的规定,由其法定承继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37、承包方农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怎样确定?

答:承包方农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农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籍迁入的(如娶亲女、在校学院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明清楚。二轮承包到如今,承包户依法享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明。“与房主关系”栏根据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亲、孙孙辈、兄弟、姐妹、其他等。

38、承包农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农村农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形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形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法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39、新颁授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当?

答:按照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与补贴。各地要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缴纳任何费用。

40、对于退耕还林的怎么确权?

答:对于退耕还林,村民假如发放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假如没有领到林权证的,但发放了退耕还林补助,应尊重农民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发放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到林权证,也没有领到补助的,应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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