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模板)-法律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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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但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获得合理救济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在二审程序之外还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
诉讼当事人不服原一、二审终审判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若再审成功,则有可能将原生效判决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当事人不服原第一、二审终审判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再审成功,有可能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发回重审。
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再审审查阶段,人民法院不得停止执行。
相信大家都可以看到,在这样一个“窗口期”,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执行法院在生效判决中已经执行了被告人的财产,但最后再审法院却将前述被执行法院执行的生效判决撤掉了。
这很尴尬。遇到这种执行错误应该怎么办?
执行周转申请应及时提交执行法院,行动要迅速,防止财产被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已执行的财产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归还的,强制执行。”
下面笔者来简单说下自己对该条款的理解:以下是我对这一条款的理解:
笔者认为,之所以要求法院作出书面执行“裁定”,是因为执行程序是建立在执行依据之上的,而反向执行也是执行程序的一种,自然也不例外。
原生效判决虽已撤销,但原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取得对被执行财产的占有控制权,原债务人对原申请执行人的当期债权未得到法院确认。
因此,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执行撤销时,法院必须作出撤销裁定,赋予债权司法确认效力。
但是,笔者最后建议,由于再审法院一般是执行法院的上级,甚至是上级法院,信息无法在双方之间及时传递。
而此时再审申请人(原被执行人自己)极大概率是最先知道再审结果的,因此一定要及时申请法院执行回转,起到提醒的作用。此时,再审申请人(原被执行人本人)有很大概率是第一个知道再审结果的人,需要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起到提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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