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要交什么证据
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要交哪些证据
宅基地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争议或则非权属争议方面的争议,宅基地权属争议是宅基地权属确定之前的,有关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争议或争吵,宅基地非权属争议是宅基地权属确定之后发生的宅基地侵权、宅基地违规及其他宅基地纠纷。
通常宅基地纠纷多为权属争议,所须要的证据就是权属来源证明,例如乡镇或则是乡镇以上的级别,以及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建设部门等一些职能部门颁授的文件,或则是经过签章确认后的证明材料,都可以作为自家宅基地是合法的证明。据悉,须要非常注意的是村里开的证明是不管用的,由于村组织没有审批的权限,而且假如手上没有任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也可以由村委会查明情况开具证明、经过公告程序给以确认。
二、发生宅基地纠纷如何处理
第一,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先由政府解决,只有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庭控告。但凡在宅基地使用上如权属或面积及四至的争议,假如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就先行提起刑事诉讼,一概会判决不属于人民法庭受理范围,驳回胜诉。
第二,在发生使用权争议时,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假如是个人之间的,一定要向所在的村级人民政府提起处理或向争议农地所在地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查处理。
第三,若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时限内不予受理或不予作出书面的处理决定,或对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在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农地借助的现况。而一旦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农地登记的根据。
第五,在提起农地权属确认申请及确认的过程中,应委托精于农地管理法及房产法律、行政诉讼领域的律师代理,以便全面综合的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什么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农地上建造房子,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基于集体成员的身分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时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时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民为单位,不因房主的更迭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丧失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房子可以承继,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承继。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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