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土地确权后,非农业户口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和买卖?
宅基地问题,新政性十分强,别把话说死。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单独承继,但可以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因房子承继而承继。承继人不以是否农业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限。
根据:
1、《关于印发〈确定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现行有效)第四十九条接受出售、购买房子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准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农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继房子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农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农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2011年11月10日)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户集体成员。非本农户集体的农户,因地质水灾预防、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扩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户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盖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户集体成员、非本农户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市民,因承继房子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农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力人为本农户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承继人”。非农业户籍市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子,房子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户集体开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代办农地登记,在《集体农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力人为非本农户集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