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解答: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

admin4个月前9393体育1309

1.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怎么确权登记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该查明农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况,由所在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创立的,由所在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开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给以确权登记。

2.“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根据“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盖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盖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楼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创立的,可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给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盖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根据实际使用面积给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承继房子占用宅基地,产生“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3.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申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口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该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盖房的条件。依照户口登记信息难以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农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农地的农民情况,结合居民自治形式给以认定。

4.宅基地超面积怎么登记?

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盖房占用宅基地的,根据批准面积给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盖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申领。地方未作规定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代办:

1982年《村镇盖房用地管理细则》实施前,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盖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盖房用地管理细则》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盖房用地管理细则》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盖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给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盖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给以保留的,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份,超出部份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出售、赠与房子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根据出售、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新政规定,给以确权登记。

5.非本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农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分辨不怜悯形给以处理:

(1)非本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帮扶搬迁、地质水灾预防、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根据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楼房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代办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市民),因承继房子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力人为本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承继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农地出售管理禁止炒卖农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祖籍村子、集镇落户的员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党员以及返乡移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子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创立的,由该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开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力人为非本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市民违规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子、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6.怎样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嫁娶离开原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给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7.农户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施行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晰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利润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户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户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户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给以确权登记。

8.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怎么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子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给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细则施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该递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则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合同等材料代办登记。

9.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出售、赠与宅基地上房子怎么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民出售、赠与宅基地上房子,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子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给以确权登记。出售、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细则施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递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则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出售、赠与合同等材料代办登记。

《国土的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出售、赠与房子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根据出售、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新政规定,给以确权登记。

10.合法宅基地上房子没有符合规划或则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子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颁布相关规定,按其规定申领。未颁布相关规定,坐落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开具规划意见后补办登记。坐落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代办登记时可不递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坐落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则居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则异议不创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根据初审结果代办登记。

11.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子检测面积与原房子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怎么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子检测面积与原房子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该以精度高的检测方式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检测方式检测,属于精度偏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子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子翻修后导致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该提供翻修房子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12.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检测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检测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该分辨不怜悯形进行处理:

(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检测方式导致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检测方式测得面积登记。

(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造成检测面积小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根据本问答第35条代办。

13.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则建设的相关材料,通常不予登记。

14.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仍然未申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如今的房主申请登记。假如“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根据《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子可由承继人承继,因承继房子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15.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子属于不同权力人,申请补办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怎么处理?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子属于不同权力人,申请补办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该分辨不怜悯形进行处理:(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户公寓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细则施行条例》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分辨所有权的规定,代办宅基地等集体农地上的建筑物分辨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承继、分家析产等诱因,导致房地权力主体不一致,若遗赠或则分家析产合同对宅基地作了明晰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补办登记;若遗赠或则分家析产合同对宅基地未作明晰分割的,根据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补办登记。(3)属于存在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给以确权登记。

16.按照国家法规新政,什么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不予登记:(一)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仍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力超过规定时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盖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盖房、城镇市民非法订购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申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规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摘自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7月22日印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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