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政办发〔2020〕83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

admin5个月前农业产品1584

八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级级以上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基地审批管理的施行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组织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施行方案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园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用地盖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户居住权益,对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和施行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西苗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苗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强化我区农房管控的施行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中共赣州地委全面推进变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贺变革发〔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等有关事项制订本方案。

一、明确各级部门审批管理职责

根据“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市级人民政府承当属地管理责任,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强化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组织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落规划的编制和施行、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及时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报自然资源部门,充实力量,完善工作机构,依法组织举办农村用地盖房动态督察,及时发觉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盖房规划的各种违规违规行为;落实本乡(镇)协管员数目和人员,建立激励机制,指导乡级组织建立宅基地管理程序。乡级组织负责村民房基地申请查证,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房基地违规用地的现场制止、及晨报告,完善宅基地申请初审、村规民约等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各地依法举办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宅基地违规用地取缔、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借助、农村宅基地现况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等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落规划,及时将农户盖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村落规划、土地借助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代办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及时代办不动产确权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促进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匠人培训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强化制度建设,建立相关新政,提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力履行各自职责,构建完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质量安全管控等信息共享互通,推动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二、依法保护农户合法权益

要把保障和实现农村居民居住权力作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重要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人均农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举措,依照规定标准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不得以各类名义违反农户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逼迫农户“上楼”,不得违规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充分保障农户合法财产权益,禁止城镇市民到农村订购宅基地,禁止下乡借助农村宅基地建设独栋大院和私人会所。禁止借流转之名违规违法强占、买卖宅基地。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

(一)加强规划管控。做好规划衔接,农村新增宅基地应该作为“多规合一”的村落规划的重要内容进行合理设置。各市(区)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落规划中,要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可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落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原则上不高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对于合理的农户盖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推行收汇制。新增建设用地农地有偿使用费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不得向盖房农户缴纳。居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实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各地要强化科学规划布局,加强管理力度,引导居民在申请宅基地或翻新重建时,逐渐向集镇及规划的市民点有序集中。严禁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水灾隐患点及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农地借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严禁建设区建住宅。尽量避开在高陡坝体下、紧挨石山脚下、山洪汇集的冲沟口建住宅。

(二)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应与城镇建设、风貌整修和危旧房改建等相结合,与全域农地综合治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充分借助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借助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盖房申请,在代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户盖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户宅基地审批所需的耕地占补指标,组织耕种同等数目和质量的耕地给以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三)积极稳当举办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借助。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盘活借助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乡村振兴健康有序进行。鼓励积极稳当举办闲置宅基地整顿,并确保治理形成的农地指标和利润优先用于同村农业农村发展。

四、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管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代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依法代办使用林地初审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着力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盖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申请,为农户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一)宅基地分配原则。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依照批准面积和盖房标准建设住宅,严禁未批先建、超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依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居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人均农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市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举措,根据我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农村居民户有所居。各镇(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清除不符合规定的后置障碍。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居民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离婚等诱因,确需盖房分户(分户后母亲身边必需要有一个孙辈),分户后须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因自然洪灾和车祸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须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3、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改建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即将成员且在祖籍没有宅基地的;或则施行村镇规划须要搬迁的;

5.因自然缘由等不可抗拒诱因引起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降低,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三)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园等用地。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平原地区和城市近郊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要求。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县(区)人民政府可在规定的上限要求内,综合宅基地所在区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农地资源状况,拟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分户盖房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农地论处。

(四)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居民须要宅基地用地盖房的,应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订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递交相关申请要件,填写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盖房进深等情况,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居民小组大会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盖房(规划许可)方案(拟盖房进深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多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时照相存档。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乡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创立的,撤消或更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盖房(规划许可)方案;异议不创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创立的,居民小组将农民申请、村民小组大会记录等材料交乡级组织审查。乡级组织应该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递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盖房是否符合村落规划(没有编制村落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晰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询了拟用地盖房相邻权力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乡级组织签订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没有分设居民小组或宅基地、建房申请小组的,由乡级组织代办,农民直接向乡级组织提出申请。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乡级组织签订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乡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递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乡级组织应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籍簿打印件和房主及申请人身分证打印件;

(4)公示相片。

五、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实行“一个平台管审批”的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依托乡镇(街道)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创建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农村宅基地用地盖房申报材料。建立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盖房联审联办制度,明晰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便捷农户群众办事。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初审批准。农民提出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该及时受理。经初审觉得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有关人员完成审查后需在《农村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订立意见。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初审公示等。

2.用地盖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农地借助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落规划设计通则要求,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子建筑通用图集等。审查通过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查过程应遵守以下原则:

(1)已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严格按规划落实;

(2)没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由各市(区)依据(桂自然资发〔2020〕36号)的要求,制订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落规划设计通则,对符合农地借助总体规划和管控办法或设计通则的给以通过审查;

(3)暂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在符合用途管制基本原则下,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水灾隐患点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合理盖房申请应给以通过。

按照审查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开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法公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构建宅基地用地盖房审批管理表册,有关资料归档存留,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申请宅基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落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的;

4.在查明的地质水灾隐患点盖房的;

5.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农地权属争议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政规定的。

(三)及时申报代办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市级政府批准,由市级自然资源局按批次用地每半年一次性向市级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村民房基地涉及代办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各镇(区)可依照上级下达本县(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及晨报市级人民政府申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严格用地盖房全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实行农村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落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形式公开。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1.收到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批准用地盖房申请后,到现场进行复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盖房位置。

3.农民盖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初验,检测农民是否根据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根据批准面积、规划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子设计方案建设住房,并开具《农村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初验意见表》。

县(区)政府可以按照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将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与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两项工作合并举办。

六、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与使用管理

(一)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制订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手册,指导农村居民按规定申报代办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构建农村宅基地审查送审一站式服务制度,公布代办流程和要件,实现农村宅基地申请送审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提高为民服务质量。

(二)积极主动公开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信息公开规定,组织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县、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期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和乡级组织应该及时公开审批结果。

(三)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经批准用地盖房的农民,要严格依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盖房。应拆旧的,根据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四)依法申请代办不动产登记。农民盖房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初验后,应及时市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代办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市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登记,并颁授证书。农民申请代办不动产登记时,户籍簿原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分证原件进行现场核验,须要递交的材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初验意见表》。

3.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设计图及地块界址点座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材料。

(五)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动态督察制度,将农村宅基地执法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展和下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加强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组织本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举办督察,对宅基地违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觉、早阻止、早取缔;有条件的村可探求筹建乡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1名乡级组织负责人担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举办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觉、早报告。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要结合实际制订针对违规用地盖房的发觉、报告、处置举措和赏罚办法,压实乡级组织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构建村第一时间把握违规用地盖房线索和信息上报,乡镇第一时间依法处置的有效机制,努力把违规用地盖房问题去除在萌芽状态。探求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规违法行为列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计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给以惩戒和取缔。

七、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分类处理历史遗留的宅基地问题。对历史产生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在市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根据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新政分类认定,妥善处理,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各镇(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制订颁布符合当地实际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新政,将各项工作责任、办结年限和部门联合初审等工作着力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并细化优化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手册,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盖房规划许可办事手册、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盖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文件的附件表单规范申报材料,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构建完善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并及时组织举办相关新政法规宣传活动,提升党员群众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和自觉性。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并向乡镇政府提供相关资料、图件等,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初审。

(二)严肃工作纪律。坚决防止推托和稀泥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避免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本施行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发

相关文章

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着力破解农户盖房难问题,按照国家农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宅基地...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荆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区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组织施行。 益阳市南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

与你有关!白云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有新变化→

与你有关!白云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有新变化→

@所有人 与你有关 7月6日起 白云农村宅基地盖房审批 有!新!变!化! 为推动“百千万工程”、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施行,保障农户安居乐业,推动农村社会稳定,白云区结合辖区实际制订了《广州市白云区农村宅基...

一、宅基地审批最新政策

一、宅基地审批最新政策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晓得对于好多人而言农地是十分重要的,常常好多的人可以进行建筑活动,这么宅基地审批最新新政?为了帮助你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上去了解一下吧...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金华市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新政根据为2014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82号)。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

资阳市雁江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 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各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盖房审批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遵循执行。 一、关于宅基地批准书及审批表的签章 一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填...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