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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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顺建函〔2016〕553号

区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维护宅基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细则》、《关于进一步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着力维护农户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以及上级新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一户一宅”审查。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含“村改居”范围内原村集体经济组成员个人住宅用地),新审批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二、农村居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予别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农地管理制度的施行条例》(顺府办发〔2001〕85号,下称“85号文”)的规定,未列入固化名单或户籍不在同村(居)的村(居)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四、各镇(街)在审批宅基地前要对固化名单根据户口管理部门或村(居)存留的能反映固化新政施行时户内全部家庭成员信息的户口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原固化名单有遗漏或不符合固化条件的,给以补充或剔除,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审核和备案。

五、严格宅基地的转卖。未建成房子或未取得房子所有权证书的宅基地不得转卖;已取得房子所有权的集体性质宅基地,除因承继、本村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子换产和人民法庭生效法律文书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外,其余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受让方(卖方或受赠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同村居民;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分户条件,本人名下无宅基地或未分配过宅基地,且户内无多余宅基地。

六、规范宅基地的审批和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必须根据批准的居民固化规划分配和使用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提供依照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农村宅基地分配方案和拟安排的固化人员名单。

七、符合条件的农村村(居)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同意,并在村(居)委会、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小组(经济上独立核算)张榜公示15日。公示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创立的,报经各县(街)初审后,按法定程序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小组应在30日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八、严禁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将农地分配给不符合固化宅基地新政的村(居)民。

九、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新审批的宅基地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改为颁授《不动产权证书》,直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十、宅基地申请人在申请使用宅基地时需同时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房子建成初验后按规定申领房子所有权登记。

十一、对已持有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个人盖房使用农地申请表》及配套《用地许可证》(以下合称“用地批准文件”),按下述方法处理:

(一)用地批准文件未超出有效期或虽超出有效期但已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宅基地使用人可按规定程序构建规划报批、竣工初验等手续后,依法申请农地和房子的不动产权登记。

(二)用地批准文件已超出有效期且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按本文第十条规定申请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凭《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在五年内动工建设,逾期未建设的,农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可按法定程序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收回的,不得注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得侵犯权力人使用宅基地的合法权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其他状况”栏中标明:自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未动工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可按法定程序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十三、规范宅基地的用地调整管理。已批准的宅基地固化规划新村内的宅基地不得再申请改建、界线局部调整以及合宗建设。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对原旧村落范围内的旧房子进行改造的,在合理借助农地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相邻不同宅基地之间合宗建设或宅基地用地界线局部调整,但合宗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用地界线局部调整后的地块面积不得小于原批准用地面积。

十四、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可以申请旧址改建或在同村

(社区)范围内另行申请宅基地重建:

(一)申请人在同村(社区)范围内只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原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足80平方米,

或按规划胆怯后地块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或原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因为受规划、水利控制等诱因未能旧址整修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能提供宅基地。

十五、申请改建和异地重建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且改建或异地重建后的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

新建住宅后申请人应拆除原宅基地地上房子并将宅基地返还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人要采取签署协议的方式约定原地上房子的拆除时限和宅基地返还年限等内容,确保按期将宅基地使用权返还集体并注销原批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子的相关权力证书。原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子的相关权力未注销的,新建住宅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十六、各镇(街道)申领宅基地界线局部调整、扩建和异地重建涉及新占农地的,必须在确保符合城乡规划、不占用公共通道、不影响房子四邻权益的前提下,经过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组织公示无异议后才会受理。对异地改造和重建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委会有督促申请人按协议约定返还宅基地的权力和义务;镇(街道)国土资源部门需完善宅基地退出表册,并于每年12月审查宅基地退出的执行情况。

十七、对2007年12月31近日已建成的未批先建宅基地,如宅基地使用人符合我区固化宅基地分配新政、纳入固化宅基地名单且未分配过宅基地的,按违规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后,给以建立宅基地使用手续。

上述未批先建农地面积超出80平方米标准的,应对超标部份宅基地地上房子施行拆除,确因拆除后影响整宗房子结构安全的,对超过部份在宗地图中以阴影标识,并标明超标宅基地面积。申请宅基地审批及农地登记时,需由申请人在申请中申明“本人申明:超标的××平方米宅基地不申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待之后分户盖房或现有楼房回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施行规划重新建设时返还集体,并舍弃超标部份主张农地相关补偿的权力”。申请中申明内容应该标明在登记备注栏中。

十八、加强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私自将宅基地转让给不符合我区固化新政的村(居)民的,或农村村(居)民未经批准或则采取误导手段侵吞批准的、或拒不履行宅基地退出义务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等的规定处理。

十九、自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局佛山派出所发出的《关于居民闲置宅基地处理办法的通知》(佛国土资顺〔2008〕61号)。

二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通知发文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原顺德街道辖区范围按原批准备案的宅基地固化方案施行。

东莞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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