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最全知识!没有之一

admin6个月前9393体育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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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农村宅基地了解多少?一些基础知识你都懂吗?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这些大大小小的事,小编给你们整理了24问!包含各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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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法是哪些?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分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户无需缴纳任何农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通常不能承继。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则属于居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承继。居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须要什么条件?

农村居民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同村居民,因离婚等诱因确需建设房子分户缺乏宅基地的(包括女方到男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则防御自然水灾、实施村落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农地等诱因须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市民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祖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什么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

农村居民有下述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纪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早已达到规定标准或则才能解决分户须要的;

(3)同村居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宅基地怎么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农地借助总体规划确定的村落、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筑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代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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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民建房子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哪些?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建房子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近郊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落,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落建在水涝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高于前款规定限额。

6.农村宅基地是否能承继?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承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子所有权人,居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便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承继,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承继。

需非常强调的是,将来承继的房子灭失后(居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则以其他方法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7.为何要举办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推动深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农地使用制度变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避免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8.农村集体农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广大农户群众有哪些益处?

通过农村农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户集体农地权力,保护广大农户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加强农户群众的农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动过程中,着力维护农户权益,更是维护农户与农地常年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户与农地物权密切联系上去,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户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农地制度变革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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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须要递交什么资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递交下述资料:

(一)居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是否同村集体户籍等);

(三)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开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领取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农地借助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标明拟占用农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合同书;

(五)其他须要递交的材料。

10.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宅基地怎么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农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代办登记时按下述情况处理:

(1)《村镇盖房用地管理细则》实施(1982年2月13日)曾经农村居民盖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盖房用地管理细则》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施行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盖房用地管理细则》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居民盖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份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居民盖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根据当地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农地登记簿和农地权力证书记事栏内标明,将超占面积标明下来,待之后分户盖房或现有楼房回迁、改建、翻建、政府施行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根据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11.如何认定居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居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按照公安部门管理的户口来认定。若果在户籍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这么该户籍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居民“户”对待:

(1)未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已婚但年纪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承继宅基地上房子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根据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嫁娶关系居住在石村,但户口仍在同村的,夫妇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12.居民“一户多宅”问题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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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怎么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户集体成员:

(1)非本农户集体的农户,因地质水灾预防、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扩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户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盖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户集体成员、非本农户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市民,因承继房子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农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力人为本农户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承继人”;

(3)非农业户籍市民(含户籍迁入、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子,房子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户集体开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代办农地登记,在《集体农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力人为非本农户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该查明农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况,由村委会开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4.什么情况下不予代办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代办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农地借助总体规划》;

(2)除承继外,农村居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市民在农村订购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仍未处理结束的;

(5)农地违规违法行为仍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三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15.什么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农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施行村落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建或国家建设征用等缘由须要调整或扩建住宅,房子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须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承继房子等缘由导致农村居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缘由挂失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依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出售宅基地的。

16.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代办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代办。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法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子建设未完工的,都不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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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户集体农地建设的房子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付农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农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法违规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严禁通过农地登记将违规违法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未能律基础,也无新政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逆,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9月20日下午,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文件,再度重申:小产权房不得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18.城镇市民能够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市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为城镇市民在农村订购和违规建造的住宅领取农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市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户住宅。

19.农村居民在出卖、出租房子后,能够再申请宅基地吗?

居民在出卖房子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出卖房子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二部份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居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别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20.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母亲房宅赠予妻子的能够代办?

可以申领,但丈夫不可再申请宅基地,母亲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予也照此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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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够发证?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施行小区建设,且占用的农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申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倘若已申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申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代办登记手续。

22.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农地怎么登记?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农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依然确权给原农户集体;“合村并组”后农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居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农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根据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农地所有权,并在农地登记簿和农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户集体的农地面积。

23.涉及依法举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农地治理的怎么登记?

涉及依法举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农地治理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农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农地的,根据调整合同确定集体农地权力归属,并依法及时代办农地变更登记手续。

24.“撤村建居”的宅基地怎么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农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户集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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