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转让宅基地,有效吗?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在线解析!
【案件回放】
蔡某某和庄某乙是表兄妹关系,但蔡某和庄某两家因宅基地的归属问题常常闹上矛盾,于是在今年12月,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中总算达成一致,订立了一张关于宅基地的出售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将蔡某某屋后的宅基地出售给庄某乙所有。在双方签订出售合同以后,庄某乙计划对宅基地进行装改,蔡肖某表示了拒绝,于是双方又就宅基地的归属发生纠纷,后蔡某某诉至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强调个人对宅基地并无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或则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故双方的所有权出售合同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瀛台律师论法】
上海瀛台律师事务所觉得: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农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力,有权依法借助该农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且依照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出售或则剿灭的,应该及时代办变更登记或则注销登记。”
本案中,蔡某某和庄某乙就宅基地的归属问题签署了所有权出售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蔡某某屋后的宅基地归庄某乙所有。但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归村农户集体所有,居民个人对宅基地并无所有权,但可依法取得使用权,且使用权的出售应经集体组织同意批准,并代办相关登记手续。故本案中蔡某某和庄某乙签署的宅基地出售所有权合同无效,法庭依法做出裁定。
【瀛台律师提醒】
在农村中常常发生宅基地纠纷,居民应该了解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辨,请勿由于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