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admin5个月前农业产品1414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6月1日以河农农〔2020〕42号印发)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及《中共湖南县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施行意见》(粤发〔2020〕4号),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和施行乡村振兴战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源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结合实际,就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做出以下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农地用途管理,农村居民建住宅应该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该依法先行代办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盖房。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以《河源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准。农村居民应严格依照批准面积和盖房标准建设住宅,严禁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根据“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居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简政放权原则。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批准。宅基地审批管理应按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重心下移,由乡镇政府根据建立基层整治体系要求,完善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集中办公的宅基地盖房联审联办制度,一站式为群众提供方便高效服务。

二、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农村居民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盖房:

(一)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离婚年纪,须要盖房分户居住的。

(二)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须要在旧址整修、扩建或则易地新建的。

(三)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集体建设须要或则移民搬迁,须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自然水灾或则其他诱因被毁,须要易地新建的。

(五)属危旧住房须要拆除重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

村民房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农民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盖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分证及户籍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二)乡级审查。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递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盖房进深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多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创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委员会审查。

没有筹建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农民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根据上述程序代办。没有分设居民小组的,则由农民直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同村村务公开栏和申请农民盖房所在地人口聚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多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创立的,由村委会订立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居民委员会重点审查递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盖房是否符合村落规划、是否征询了用地盖房相邻权力人意见等。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委会讨论大会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乡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民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递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审查,根据下述程序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盖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部门联审结果,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表》(附件3)签订审批意见。

2、申请集体盖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权限履行送审手续。

3、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借助地盖房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乡镇汇总后上报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申领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借助地审批手续;涉及山边水边村边结合部盖房的需进行地质水灾危险性评估。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后,居民方可盖房。

4、涉及削坡盖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先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再审批。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开具《河源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和由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并报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涉及上级初审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居民委员会,由申请人责令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施工放样。宅基地申请人取得《河源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填写《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盖房放样申请书》(附件6)。乡镇人民政府应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盖房位置。

(五)安全施工。居民盖房应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则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匠人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举措。鼓励引导居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款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式样。居民建设2层或则2层以上住房的,应该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则经其初审的施工图,或则应该使用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建设1层住房的,鼓励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则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鼓励居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完工初验。居民盖房竣工后,应该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完工初验。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安排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初验手续,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盖房完工初验表》(附件7)提出初验意见。经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将初验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七)确权发证。农房完工初验合格后,盖房居民可以依法向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代办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力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宅基地推行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盖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监督,落实经费保障,构建完善宅基地管理机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承当属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人力资源、健全机构,建立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职责,着力承当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乡级组织要完善宅基地申请初审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构建审查初审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推进乡镇街道体制变革建立基层整治体系的布署,构建“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盖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代办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手册,便捷农户群众办事。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盖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初审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建议。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盖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申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询意见。

(三)严格用地盖房全过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落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形式“五公开”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初验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初验到场“四到场”要求。居民盖房施工现场应该悬挂布告牌,载明建设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接受政府、村民组织和居民的监督。要定期不定期举办农村宅基地动态督察,发觉和阻止违规建设行为。指导乡级组织建立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求筹建乡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四)构建档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构建宅基地用地盖房审批管理表册,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对本指引中的附件1-7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其中涉及上交县区备案的可以打印件),推行专柜储存,着力管好宅基地申请盖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构建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五)推进组织施行。各镇区要高度注重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着力强化领导,悉心组织,缜密布署,在本指引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构建完善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颁布有关的施行办法或条例要及晨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各镇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子进深和建筑面积标准做出管控要求,建立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对附件表格等也可以进一步简化、优化和细化,规范申报材料和工作流程。有宅基地管理任务的街道参照乡镇政府执行。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追责,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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