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流转政策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由农户家庭占有和使用,但只能作为住宅之用而不能转为建设用途,也不能用于商业活动,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出售。这种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农户利益和维持农村稳定,但在人口加速流动和市场化的大背景下,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
目前宅基地不能流转,除了给农户的财产权施加了约束,并且导致了宅基地的粗放性使用和资源浪费。因为农户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她们就倾向于尽可能多地获得宅基地,但由于不能流转,她们又没有动力去推动宅基地经济价值的提高。同时,大量农户步入城镇工作,农村人口降低,导致了大量宅基地的荒废。现今须要把闲置的宅基地使用上去,以填补农村建设用地的不足,或则对荒废宅基地进行复耕,降低耕地面积。而要实现这种目标,都须要宅基地可以合法流转。同时,只有经过流转,农户对宅基地所享有的财产权力能够充分彰显,降低农户收入。
促进农地财产权益的流转是农村变革的大方向。有偿出售以及合理的退出与补偿机制,将能使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同时降低建设用地与耕地面积,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粮食安全。
要加快宅基地的流转,必须建立相关的征收补偿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宅基地的征用补偿,一部份是支付给农户,另一部份是给与作为农地所有者的集体组织,但个体农户因势单力薄、经验欠缺、维权意识差等诱因,常常在补偿时利益破损。并且,宅基地的补偿标准目前各地不
一,一些地方还是参照农田标准,与城镇化过程中宅基地实际价值大大提高的现实严重相悖。所以,现行的补偿方法必然导致对农户的不公正,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应以农地的市场价钱为根据。
要推动宅基地流转,还必须明确农户财产产权,解决农村集体农地所有权人散景这一普遍问题。明晰农户对宅基地所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性质及各项权能,流转才有合理的产权基础。
另外,宅基地是当前农户享有的基本福利之
一,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所以,必须首先建立福利制度,增加农户对于宅基地的依赖,使其享有制度性保障(包括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能够减免她们在宅基地流转中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