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合法转让要满足这几个条件
条件一:出售方流转宅基地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户有所居”是农村宅基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出售行为的基础条件之一自然就是出售的一方农户要有地方住,不能在宅基地使用权出售后再伸手找村集体要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居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就是说,才能合法转让的通常都是闲置宅基地上房子或则因承继等历史遗留诱因产生的合法的“一户多宅”房屋。农户若果将自己惟一的一处居住用房出售出去,就不能再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了。
条件二:流转的必须是合法的宅基地上房子
违规建设是不能合法交易的,无论城市、农村皆是这么。流转的宅基地上房子必须有合法取得的集体农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登记表、个人盖房用地审批表等权属账簿,且符合当地乡村庄规划,不存在违规用地情形。历史遗留诱因产生的无证房子须要流转的,应该先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否则对于双方而言就会面临法律风险。
条件三:宅基地流转必须经村委会或则村集体同意
宅基地使用权是由村集体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甚或其出售也应该经村集体或则村委会的同意,而不得由居民之间私下交易。
条件四:除有特殊地方性新政外,宅基地仅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售
某些参与宅基地制度变革试点的县区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跨村、镇在县域内流转。但除有这种特殊规定的外,宅基地及其上房子仅能在同村居民内部出售,更不能向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市民出售。
条件五:宅基地的受让方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要求
宅基地上房子的受让方也要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或则符合分户盖房的标准而仍未获准新的宅基地。受让方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如受让方已有宅基地的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等,就不能再接受他人宅基地的出让。
对符合流转条件的,本着双方自愿原则,出售方和受让方通常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流转:
1.宅基地流转双方须同时向村集体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村集体或村委会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公示不多于5天,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区管委会初审。
3.各乡镇政府、区管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宅基地流转进行调查初审,初审结果公示不多于5天。
4.签署流转合同。经乡镇政府、区管委会批准后流转双方签署合同。
5.变更登记。受让方根据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