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金华市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新政根据为2014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82号)。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等上级文件的施行,我市现有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运作模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须要重新拟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建立。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份为工作职责。按照编委《关于明晰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永编〔2022〕19号)精神,重新明晰了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街道)在农村宅基地和盖房审批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职责。按照“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变革相关文件要求,更改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农村宅基地和盖房审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新增市建设局、村集体的相关职责。
第二部份为审批管理。主要从面积标准、规划设计、申报条件、申报人口估算、分家析产等方面进一步规范。
一是面积标准和规划设计。4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00平方米,3人及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父亲、祖父亲原则上不留房,随申报户审批的,在申报户限额面积之外降低2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居民住宅根据三层带露台标准,建筑高度不超12.5米,建筑宽度原则上不多于6米。
二是申报条件。分别对可申请宅基地、不得申请宅基地和可撤消批准宅基地等3种情形进行了明晰。
农村居民可申请宅基地情形主要有5项:(1)未享有宅基地审批的无房户;(2)因析产等诱因符合分户条件且分户后无房的;(3)经专业机构鉴别属D级危房确需拆移建的危房户;(4)因政府建设、垦区移民、灾毁、避让地质水灾等需搬迁的;(5)现有住房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需拆建或移建的。
农村居民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情形主要有7项:(1)不具备分户条件或分家析产不合理的;(2)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单独立户的;(3)有违规占地盖房或存在严重违规用地情况的;(4)原有住宅拆除后已推行货币安置或国有农地安置的;(5)除按规定调剂外,转租、出卖、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宅基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6)地基未能落实的;(7)60周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批基盖房。
可撤消宅基地批准的情形主要有两项:(1)自宅基地批准之日起五年以上,因申请人自身缘由未动工建设的;(2)侵吞批准宅基地的。
三是申报人口估算。在2014年颁布的宅基地管理文件中列举的估算方式基础上,增改了两个条款:一是将“已发放独生子女证可降低1人给以估算”修改为“在国家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孙辈期间生育的独生子女,可降低1人给以估算”;二是新增“无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不得以房主名义申请宅基地,但可以纳入申报人口估算”。
四是分家析产。分家析产要求合情、合理、合法,以自然间为单位;分家析产到户面积不得超过相应的住宅限额标准;兄弟中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产权剖析,原则上不得超过平均份额。
第三部份为审批程序。根据“农户申请、村级初核、镇级审批”的流程进行审批管理。
一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集体提出申请;
二是村集体对农民情况进行初核审查并公示;
三是镇(街道)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开展现场踏勘等工作。按照各部门联审结果开具审批意见,审批结果再度在村公示。
第四部份为盖房管理。全面落实农户盖房“四到场”管理要求,镇(街道)确保审批到场、放样到场、施工到场、验收到场。
第五部份为工作要求。一是构建联席大会机制;二是强化监督管理;三是严肃工作纪律。
第六部份为其他规定。主要有5项内容:第一,获批准宅基地的农民,原有住房应予拆除或附送村集体;第二,有条件的村集体在已批准宅基地的农民范围内可施行竞价选位;第三,引导村集体筹建宅基地协管员,举办农户盖房动态督察;第四,引导农户盖房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第五,明晰本通知实施后,永政办发〔2014〕18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