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荆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区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组织施行。
益阳市南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南阳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用地盖房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推动乡村整治、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合法使用,用于建造住宅、附属用房和庭园等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区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建、改建、扩建或修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须遵守以下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同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市民不得订购农村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2.规划推动原则。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落规划等规定及要求。
3.集约节省原则。农村宅基地审批严格执行农地借助年度计划,根据节省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借助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借助地。凡能借助旧居基地的,不得新占其它农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规模适度原则。建制镇(集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农户盖房宅基地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借助农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房子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
5.“一户一宅”原则。严格施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的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职责
农村宅基地根据“区级主导、镇办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施行属地管理,区、镇、村各司其职责,着力做好审批和盖房规划许可工作。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农村宅基地、农房建设变革和管理工作;
2.构建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盖房取缔等管理制度;
3.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落规划。
4.、查处宅基地管理、农房建设、农房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条农经部门主要职责:
1.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借助;
2.组织举办农村宅基地现况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户盖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会同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产生下一年度农村居民盖房用地清单,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后及晨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受农业农村局委托举办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借助计划等工作;
2.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3.指导编制村落规划;
4.依法代办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5.、配合农业农村局取缔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房建设和农房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强化乡村建筑风貌引导;
2.组织举办农村匠人培训;
3.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宅基地、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等法规和新政;
2.负责编制本辖区村落规划并组织施行;
3.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
4.负责村容村貌和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风貌管理;
5.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配合协调组织、坚决取缔违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条村(居)委会主要职责:
1.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2.负责同村村民房基地及盖房初审;
3.监督盖房户依照规划和用地许可进行建设;
4.及时把握本行政村范围内农地借助和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情况,发觉违规建设行为,及时阻止并向下报告。
第十一条区交通、水利、文化旅游、电力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要求,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1.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2.符合新政规定在迁往村落户且在祖籍没有宅基地的;
32.因国家建设、自然水灾、实施村镇规划、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须要搬迁的;
43.原有房子陈旧需拆除重建的;
54.无房居住或现有住房困难不能满足居住须要的;
65.其他符合法定条件和新政,需申请宅基地盖房情形的。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纪未满18周岁及其他无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分户的;
2.独生子女已与其母亲分居立户或其他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盖房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然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解决分户须要的;
4.有转让、赠与、以其他方式出售地上建筑物、将住宅改作他用等情形再度申请的;
5.在征地动迁中宅基地已进行货币补偿的;
6.非同村居民申请盖房的(因帮扶搬迁、地质水灾预防、移民安置等根据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
7.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风格风貌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
8.新建住宅占用基本农田或规划、文物等部门划定的严禁、控制建设范围内的;
9.在徐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市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盖房条件的。
第四章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民,向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村民房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并递交《农村村民房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第十五条乡级组织收到农民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在20个工作日内递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将有关情况在村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多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则异议不创立的,由乡级组织在《农村村民房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订意见,连同申请人递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审批。
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查。符合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应完善宅基地用地盖房审批管理表册,对每宗宅基地审批资料构建档案,分村有序妥善保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每季度将上季度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和区自然资源和规界定局备案。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要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单位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在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强化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的全程监管。农房建成通过镇组织的初验的(属折拆旧建新的必须同时对旧房是否拆除、旧宅基地是否交还村集体进行初验),对初验通过的,开具农村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初验意见。
第十九条通过初验的农民,打算相关资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扬州办事处申请代办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区农业农村局要着力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构建动态督察机制,依法组织举办农村用地盖房动态督察、及时取缔农村宅基地占用和、农房建设和农房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乡级组织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规用地、违规盖房等行为要做到“早发觉、早阻止、早报告”。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村民应该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取缔违规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对拒绝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其他违背法律、法规审批使用农地和住房建设的,其审批行为无效;对采取弄虚造假等手段违法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行为无效。违规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付责任;违法交易形成的后果由违法交易双方负责。对在居民盖房、交易管理工作中有渎职失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行为的,由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的审批办法条例。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